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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裁判文书“阅核”机制
作者:综合办 旗香渊  发布时间:2023-09-11 17:05:00 打印 字号: | |

司法体制改革后,法官办案自主权约束不足,院庭长法定职责实际被架空,监管制约难以落实,由此带来的裁判不统一、审判质效低、文书低级错误等问题,屡屡受到诟病。

为抓实审判管理,落实好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今年7月,全国大法官研讨班提出“四类案件”之外的案件,原则上庭领导都应当“阅核”,重大案件报院领导“阅核”。

9月8日,在国家法官学院2023年秋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就如何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提出,要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严把案件裁判质量,并理清了“阅核制”根本区别于“审批制”的概念。






什么是审批制?

院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可以直接调整、改变合议庭、独任法官裁判意见,进而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责任不清、错案难以追责。

什么是“阅核制”

依法落实院庭长法定职责,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不能直接调整、改变,可以建议复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在“阅核制”中,裁判由院庭长依职权“阅核”、由法定审判组织依法作出,职能明确、责任清晰。



为加快推进审判工作机制现代化,全面准确落实“阅核”机制,压实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责任,乌审旗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乌审旗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规定》,并制作《乌审旗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表》,从阅核主体、阅核范围、阅核流程、阅核监督等方面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有效保障法律文书核阅制规范化、常态化运行。


    

下一步,乌审旗人民法院将切实以阅核制度为导向,把监管触角向前伸、向后移,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从各方面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努力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促进以“质量、效率、效果”为导向的审判执行质效全面提升。


 
责任编辑:综合办 思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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