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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私扣他人车辆索债,乌审旗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四万余元
作者:民事庭 黄春梅  发布时间:2023-10-07 20:38:18 打印 字号: | |
以案释法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追讨借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行扣留他人财物的方式万万不可取。近日,乌审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债主昭某某因私自扣留他人车辆,被判决赔偿车辆所有人停运损失费49259.15元。




 案情简介



昭某某向李某某追要10万元欠款未果,昭某某将李某某所有的玉米脱粒机一台、装载机一台私自扣押,李某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未协商成。涉案玉米脱粒机一台、装载机一台至今仍由昭某某私自扣押。后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昭某某返还玉米脱粒机和装载机,并赔偿停运损失54430元(从2023年9月7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每日按272.15元计算的停运损失费)。



 法院审理


本案中,昭某某以李某某欠债未还为由,未经法定程序私自扣留李某某的玉米脱粒机及装载机,是对李某某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诉争车辆权利的不法侵害,应当返还车辆并赔偿李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经鉴定本案中玉米脱粒机和装载机在评估基准日期间的日均停运损失价格为272.15元,法院采信了该鉴定结论。最终法院判决昭某某返还李某某所有的玉米脱粒机及装载机,并赔偿停运损失费49259.15元(从2023年9月7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每日按272.15元计算的停运损失费)。



法官说法



生活中,因经济纠纷而私自扣留他人财物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非法的“私力救济”行为不仅使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而且还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私人财物的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因此,如果发生经济纠纷,当事人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私自采取不当措施,以免自己受到损失。

当然,法律也为合法的“私力救济”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法律允许权利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应当是在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并且在采取措施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综合办 思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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