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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法院“分组式”团队执行及执行流程节点管理改革方案(试行)
作者:执行指挥中心  发布时间:2018-10-11 12:15:42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和相关权力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分组式”团队执行。以执行管理团队为中心,由执行管理团队分案、派发送达、查控任务、裁决案件,送达、查控、裁决完毕后将相关材料统一移送给执行管理团队,再由执行管理团队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对应的承办案件的执行实施团队。

第三条 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执行案件流程包括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结案四个阶段。

第四条 对执行案件实行节点式管理。通过对节点的时间管理,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

第五条 对超节点时间的执行实行绩效考核和纪检过问管理模式。

第六条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经升级或修改后对执行时间节点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分组式”团队执行工作设一个执行管理团队、一个送达团队、一个查控团队和四个执行实施团队。

第八条 执行管理团队,负责整个执行工作的统筹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院执行流程节点管理方案统一调配执行工作。执行管理团队设裁决组。

第九条 裁决组由有审判资格的人员组成,负责裁决有关的执行文书,并署名。

第十条 执行管理团队根据送达、查控情况,将案件分配给执行实施团队执行。分案时,根据“集中节约、类案集中、同当事人集中、方便执行、轮流分案、不分类别、随机分案”的原则,科学、合理分派执行案件。

第十一条 查控团队负责银行、股权投资、房屋、土地、车辆等查询和控制。

第十二条 送达团队负责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执行实施中的文书送达由执行实施人员送达。

第十三条 执行实施团队负责案件的具体执行。主要办理执结各类案件、终本案件、失信人员上报、财产移交、评估拍卖手续、实施执行强制措施等工作。

第三章 “分组式”团队执行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

第一节 分案流程节点

第十四条 立案团队对申请执行或者移送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立案后将案件登记并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

第十五条 立案团队决定立案后2日内将案件交由执行管理团队的内勤收案。

第十六条 案件经执行管理团队登记后,应当在1日内将案件分案至执行实施团队、送达团队和查控团队,同时在流程节点系统内录入,执行实施团队长应当在1日内将案件分至案件承办人手中。

第二节 送达及查控流程节点

第十七条 送达团队在收到案件之日起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举证通知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将相关材料移送执行管理团队,同时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点击完成。

第十八条 查控团队根据需要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土地、房屋、股权、车辆等传统的查询。

第十九条 执行实施团队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后3日内发起网络查询。

第二十条 查控团队完成查询的,应在当日将查询结果和相关材料反馈给案件承办人,并在执行管理团队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阶段发现有新的财产需要查控的,由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提出意见,裁决组裁决后由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在3日内实施冻结、查封、扣留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后,承办人应3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承办人在1日内提出意见报裁决组裁决,经裁决组1日内裁决,裁决成立的,应在当日交由承办人2日内实施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送达团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其中留置送达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执行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裁定书除外。执行团队还可以探索其它电子送达、网上送达模式。

第三节 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本流程节点

第二十四条 执行实施阶段中,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终本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按照本节规定办理终本。

第二十五条 送达团队送达完有关执行材料后,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失信人员上报录入。

第二十六条 送达团队送达完有关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的,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的7日内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终本。

申请人同意终本的,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的5日内制作裁定书并报送裁决组裁决。裁决组应当在2日内完成裁决。裁决完成后,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在收到裁定书的3日内完成终本的网上报结等相关手续。终本案件应当20日内归档。

申请人不同意终本,但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终本的,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当在征求申请人同意是否终本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本案可以依法终本。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权在3日内提出异议。申请人不同意终本而提出异议的,裁决组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提出异议的5日内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裁决组应当在听证后的3日内作出是否终本的裁定。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继续执行的时间节点参照按本章的第2节、第4节、第5节、第6节、第7节的流程节点时间计算。

裁决组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决终本的,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在收到裁定书的3日内完成终本的网上报结等相关手续。终本案件应当20日内归档。

第二十七条 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自执行案件立案

之日起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移送裁决终本前,双方达成了终本和解协议,按照本节中关于终本的流程时间节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只有执行工资且没有其它财产的,按照本节中关于终本的时间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终本后恢复执行的,按照本节及本章中第4节、第5节、第6节、第7节的流程时间节点进行。

第四节 执行异议流程节点

第三十一条 案外人、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标的或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将异议材料在执行管理团队登记,并同时移送至立案团队,本案的执行节点经登记后中止。

第三十二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经裁定中止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后的5日内解除对该标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或复议期间中止执行,其根据情况恢复执行后,按照本章第5节、第6节、第7节流程计算时间节点。

第三十四条 执行异议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主体成立的,其后续程序参照本章的第2节、第3节、第5节、第6节、第7节流程计算时间节点。

第五节 评估拍卖流程节点

第三十五条 案件财产被控制后,符合评估拍卖条件的,应当在控制财产后15日内办理评估手续,同时应当将案件中止手续报执行管理办公室登记。

第三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10日内未提出评估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15内,承办人应办理拍卖手续。

第三十七条 评估拍卖程序完成后,将评估拍卖结果报送执行管理团队登记,登记后交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继续执行。执行管理团队开始恢复时间节点的计算。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殊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办理转移过户的手续材料。

一、拍卖未成交

第三十九条 委托拍卖财产经有关程序拍卖未成交的,从执行实施团队收到拍卖失败通知之日起开始恢复执行时间的计算。

第四十条 拍卖失败后拍卖物可以办理以物抵债的,如果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的,那么从退回委托拍卖物之日起15日内办理以物抵债手续及网上结案手续,其后续程序参照本章的第2节、第3节、第7节流程计算时间节点。

第四十一条 拍卖失败后,申请人经通知后10日内不同意以物抵债的,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本条件的,按照本章的第3节流程计算时间节点。

二、拍卖成交

第四十二条 拍卖成功,买受人在拍卖结束后规定的期限内交清余款后,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在5日内与买受人进行确认。

第四十三条 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在拍卖成交款进入法院账户5日内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款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在15日内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拍卖款可以全额偿还执行申请人的,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当在该拍卖款进入法院账户后的15日内完成执结和网上结案手续。

第四十五条 拍卖款不能全额偿还执行申请人的,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在申请人领取拍卖款同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有举证义务。

第四十六条 拍卖款不能全额偿还执行申请人的,经申请人举证,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发起二次查询后仍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符合终本条件的,按照本章第3节时间节点办理终本手续。

第四十七条 拍卖款不能全额偿还执行申请人时,申请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后续程序,参照本章第4节、第5节、第6节、第7节的程序的间节点进行。

第六节 冻结划拨流程节点

第四十八条 查控团队发现案件银行账户有存款、或者可扣留工资的账户,应1日内实施冻结、扣留措施,最长不超过2日,完成当日报执行管理团队登记。

第四十九条 查控团队冻结、扣留、划拨工资后,将冻结、扣留、划拨手续交执行管理团队登记后再交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

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在冻结、扣留工资、存款后的5日内,将该款划拨到执行款账户,并在法院到账后的5日内通知权利人领取该执行款。完成冻结、扣留、划拨行为的当日报执行管理团队登记。

第五十条 已冻结被执行的银行存款能够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该存款冻结后的20日内完成结案手续。

第五十一条 在只有银行存款或工资扣留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经冻结和划拨后发现仍不能结案的,应当在执行申请人领取执行款时,征求其是否同意终本,按照本章第3节流程计算节点时间。

第五十二条 在既有拍卖程序,又有银行存款、扣留工资的情形下,拍卖程序的时间节点参照本章第5节的流程计算时间节点,银行存款、扣留工资的时间节点按照本节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工资性银行账户和非工资性银行账户,执行管理团队应每20天发布一次续冻预警,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在到期日前30天内续冻。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当每3个月办理一次划拨,企业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或银行卡上的工资应每3个月划拨一次。

第五十五条 被执行工资或被冻结存款划入执行款账户后,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当2日内通知该案当事人领取生活费、执行款。

第五十六条 对行银行账户实施执行措施的,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当将续冻、划拨、解冻情况在完成的2日内报执行管理团队。

第七节 结案审批归档流程节点

第五十七条 当案件具备结案条件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填写报结案件审批表,由本执行团队的团队长同意后,经业务绩 效考核、综合管理团队核实签字后在网上结案。同时报执行管理团队登记。

第五十八条 除终本案件外,执行实施团队承办人结案时必须先在法院的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解冻,方可结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中终本和履行完毕的结案都应在结案后的15日内制作成案卷,20日内归档。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归至档案室。

第四章 “分组式”团队执行工作的考核及监督

第六十条 “分组式”团队执行工作的日常考核由执行管理团队完成。

第六十一条 “分组式”团队执行工作的监督由执行管理团队和监察室负责,对执行案件超期限后不能终本和超期限后不能结案进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 执行管理团队对不能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团队,扣除相应的绩效分值。

第六十三条 当某一承办人的执行案件超期限后不能终本或结案的,执行管理团队在超期限后的5日内通知该案的承办人将该案件移交至执行管理团队。该案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将该案全部材料移交至执行管理团队。未按时移交该案件全部材料的,执行管理团队将该情况通报至监察室。

第六十四条 执行管理团队在发现超期限后不能终本或结案的,应当在超期限后5日内通知本院的监察室。

第六十五条 监察室在接到超期限案件通知后的10日内向该案的承办人了解和记录不能终本或者结案的原因。

第六十六条 执行管理团队在收到超期限后不能终本或结案的全案材料后,应当将该案二次分配到另一执行团队。

第六十七条 经二次分配的执行案件仍适用本方案第三章节的流程及时间节点规定。如再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终本或者结案的,适用本章的考核及监督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续冻的,执行管理团队在冻结到期后5日内未收到续冻手续复印件的,应当在5日内将该情况报监察室。

第六十九条 执行管理团队发现超过3个半月,未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支付已冻结工资款、生活费的,应当在到期后的5日内将该情况报监察室。

第七十条 监察室对无正当理由,严重不按期结案、终本、不按期续冻、不按期办理执行款领取工作的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监察室有权制定有关的监督规则及通报、处罚的办法。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乌审旗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七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王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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