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规范性管理,促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要在结案后30日内装订成卷,移交至本院的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 执行实施团队执行员在移交案卷前,要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台帐,内容包括案号,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申请标的额,已执行标的额,是否达成履行协议,履行的内容,查封、冻结工资、帐户时间,何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所有台账备份后交一份至执行管理团队。
第三条 执行管理团队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具体职责包括:
1.逐案核对台帐内容是否记载真实;
2.按时发放已达成履行协议的案件的款物;
3.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将查询结果记录入卷;
4.依法撤换屏蔽失信被执行人;
5.及时向团队长报告不按时履行协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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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过系统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提出查控意见并报告团队长;
第四条 对不按时履行协议的被执行人,执行管理团队应及时通知执行实施团队原承办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原承办人调离岗位的,由执行管理团队均匀分配到各执行实施团队执行。
第五条 对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经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或申请人寻找后有明确下落的,执行管理团队应及时通知执行实施团队的原承办人采取拘传或拘留措施,原承办人调离岗位的,由执行管理团队均匀分配到各执行实施团队执行。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
3.本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4.系统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5.本院认为应当恢复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如出现第六条第1、2项所述的情形,由执行管理团队审核后告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执行,填写案件移送表通知立案团队立案;如出现第六条第3、4、5项所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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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执行管理团队审核后,填写案件移送表通知立案团队立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如出现被执行人可能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的,由执行管理团队随时指派查控团队执行员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后办理恢复执行手续。
第八条 对恢复前或恢复后发现财产的,由查控团队负责查封、扣押、冻结。
第九条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原承办人非经执行管理团队的批准,不得私自执行此案,否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乌审旗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