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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法院—法治故事汇】我的彩礼给我留下,你的美丽请你带走
  发布时间:2017-09-27 16:18: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兰陶勒盖村男子苏某因婚没结成,诉至法院请求女方李某返还彩礼钱、金银首饰钱、衣服钱、离娘布等费用共计139900元。最后乌审旗人民法院乌兰陶勒盖法庭依法审理该宗婚约财产纠纷,判决李某返还苏某衣服钱等97520元。

2015年4月22日,苏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几次见面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依照当地风俗习惯苏某给李某的父母彩礼钱20000元,李某的父母给苏某退了2000元,后于2015年5月23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苏某曾多次催促李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李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迟,共同生活了20天后,李某以回娘家看望母亲为由离家出走未归,苏某多次去李某娘家打问李某的去向都遭到拒绝。

2016年12月份苏某托人打听到李某在外地与他人结婚,人财两空的苏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返还彩礼钱、金银首饰钱、衣服钱、离娘布等费用共计139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就法律角度而言应该是一种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有其特殊之处,因为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事实上彩礼的给付在有些时候并非是心甘情愿,只是迫于风俗习惯,所以彩礼这种赠与更多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如果婚约解除或者未能最终结婚,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本案中的彩礼范围应限于彩礼20000元及衣服、金银首饰钱等119900元。对于彩礼20000元给了李某的父母,李某的父母将2000元退还给苏某,主体是李某的父母,被告不负返还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苏某返还衣服钱等用共计9752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文章来源:乌兰陶勒盖法庭审判团队

责任编辑:陈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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