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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乌审旗一男子因排放废水超标,污染环境被拘
作者:行政庭 郝耀华  发布时间:2017-03-02 09:35: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行政庭审查了一起环保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张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乌审旗环境保护局)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张某在其经营项目厂区东侧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内排入大量的生产废水,乌审旗环境保护局监测站现场提取了水样进行化验,监测数据显示,沟渠内废水COD浓度964mg/L、氨氮浓度4.842 mg/L、石油类80.99 mg/L,分别超标47.2倍、3.842倍、1618.8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经我院审查,乌审旗环境保护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我院作出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的裁定 。

责任编辑:柴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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