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查了一起林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石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乌审旗林业局)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石某于2015年,在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陈某将包日陶勒盖村管护区2.1195亩沙地柏防护林及2.433亩宜林地推毁,被乌审旗林业局发现后,乌审旗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21195元的罚款及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予理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乌审旗林业局遂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
经本院审查,乌审旗林业局所出具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作出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