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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食品安全严查严管 无证经营巨额罚款
作者:办公室 李莉  发布时间:2015-12-09 11:15: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审旗人民法院行政庭审查了一起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最终认定申请人工商行政部门所适用的行政程序合法,准予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违法所得6332元并罚款466497元。

被执行人齐某,陕西省靖边县人,45岁,在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乌审旗嘎鲁图镇从事食品(酥油)经营活动,从20139月到201443日,以每斤8.3元的价格,共购进食品(酥油)10478斤,再以均价9.43元的价格售出5600斤,销售额为52812元,违法所得6332元。并在检查时库存食品(酥油)369箱,7625瓶,共计4878斤,以上货值9329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但鉴于被执行人主观认错态度较好,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等因素,遂决定支持申请人工商行政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思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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