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审旗人民法院行政庭审查了一起工商行政处罚案件,最终认定申请人工商行政部门所适用的行政程序合法,准予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违法所得6332元并罚款466497元。
被执行人齐某,陕西省靖边县人,45岁,在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乌审旗嘎鲁图镇从事食品(酥油)经营活动,从2013年9月到2014年4月3日,以每斤8.3元的价格,共购进食品(酥油)10478斤,再以均价9.43元的价格售出5600斤,销售额为52812元,违法所得6332元。并在检查时库存食品(酥油)369箱,7625瓶,共计4878斤,以上货值9329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但鉴于被执行人主观认错态度较好,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等因素,遂决定支持申请人工商行政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