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万某因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一女子财物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9月7日,因工资长期拖欠心中愤懑的万某将一方钢藏于袖中,前往工地讨要工资,却因心里惧怕中途折返。忿忿不平万某在返回途中忽然看到一个穿着时髦的妇女(乌某)独自一人向蒙古族实验小学门口走去,手里还拎着一个包,万某顿时心生歹念,迅速尾随其后。当乌某走到第二幼儿园对面人行道上时,万某立即前去抢夺乌某手中的包,乌某察觉后大力挣扎,万某拿出袖中方钢向乌某打过去,乌某摔倒在地后大声呼救,万某见状迅速逃跑。经鉴定乌某携带的女士包价值70元,包内装有现金1860元及一部价值582元U9V300牌手机一部。
经审查,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万某被抓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