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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应予思考的案例写真
作者:乌审召镇人民法庭 肖文杰  发布时间:2014-08-20 14:23: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乌审召镇人民法庭对一起因本地金融机构违规放贷而引赔偿案件进行了审理,案件的典型可以引起众多金融机构的重视。

2013年,原告李某某(化名)因自己要买房办理按揭贷款,但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本人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不能贷款,李某某(化名)回家后左思右想就是想不起为何会有不良记录,于是就前往登记有不良记录的银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后李某某(化名)发现自己在某银行为某人贷款进行担保,而这笔贷款至今为止还未归还,时长已有六年之久,可使人费解的是这笔贷款的借款人自己并不认识,且签字处也不像本人所签,一气之下便把当地银行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接案后,经组织双方质证,发现主要焦点是签字处是否为本人所签,故双方同时申请对笔迹、捺印处进行鉴定,经数月的鉴定后,本案鉴定结果终于水落石出,鉴定意见为签字、捺印处均不是本人所签,事情查清楚后,双方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经组织双方调解后,最终判决由银行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失费4000元,诉讼费、鉴定费以及其它合理的损失都有银行承担,至此一起简单民事纠纷因银行工作的失误,在长达六个月之久的诉讼中,终于有了法律公正的解决,

笔者鉴于本案,对金融机构提几点司法建议:

一、加强贷款手续的合法化管理;

二、建立完善的鉴定纠错机制;

    三、减少纠纷机制赔偿的审批手续,以最短的时间给予被害方赔偿,以此避免纠纷扩大化,甚至演变为刑事案件。

责任编辑:思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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