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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巨增引发的思考
作者:刘晓丽  发布时间:2014-08-11 10:49:01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是未受到金融主管部门规制的、直接发生在个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金融交易行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民间借贷活动不断增多。民间借贷的活跃,对促进我旗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紧缩银根、收紧信贷规模和国内相关金融政策的缺失,金融机构或地方政府对民间资本缺乏有效监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趋于频繁,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法院审理和执行难度也加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主动服务发展大局,对我院近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运行态势进行梳理,分析当前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新特点分析

   (一)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从2011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

2011年全院共受理案件2689件,其中民间借贷469件,所占比重为17.44%

2012年全院共受理案件3415件,其中民间借贷1224件,所占比重为35.84%

2013年全院共受理案件5346件,其中民间借贷2581件,所占比重为48.28%

截止2014320日全院共受理案件875件,其中民间借贷346件,所占比重为39.54%

通过对上述案件数据分析,可以得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占全院案件数量的比例在逐年攀升,即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快于法院案件总量的增长速度。尤其是2013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递增速度进一步加快。

2、标的额不断增大。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标的额总体上在不断增大。几年前,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集中在10万元上下,近年来个案标的不断增大,从20111221日至2014320日期间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6545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4404件,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案件1026件,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案件752件,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案件230件,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案件84件,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案件22件,30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到27件。最高标的额为1900万元。

3、涉案主体范围广。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越来越广,已经涉及社会上多种职业,多个阶层,呈现出一种公开化、产业化、全民参与的趋势。传统民间借贷的放贷人群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群体,包括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员,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等,放贷对象主要针对周边与其相识的亲朋好友,利率一般较低。目前放贷群体已大大突破这一范围,一些专门从事投资、融资的民间机构,包括各种名目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信息中介等机构,以及部分专门吃息差的人员纷纷涌现,他们将放贷作为一种投资渠道乃至一项职业,放贷对象几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利率相对较高,甚至涉嫌高利贷。以我院民一庭为例,20121221日至2014320日我庭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973件,涉案人数达2611人,其中个体户1311人(担保人237人),公务员791人(担保人589人),教师217人(担保人149人),农牧民74人(担保人23人),其他118人。从上述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公务员及教师给别人提供保证的较多。

4、判决结案比例较高。20111221日至2014320日,我院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3920件,其中判决结案的达716件,占18.27%,且历年来始终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比例。这组数据背后隐含着越来越多的债务人,或确因财务状况恶化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采取了出逃等手段恶意逃避债务的现实。这些债务人常不出庭应诉,甚至举家外出、下落不明,由此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判决结案率高、调解撤诉率低。

5、调撤率不高。由于案件标的额越来越大,被告出庭应诉率低、实际用款人于借款人不一致,原告一般拒绝法院对利息及违约金作出调整等原因,导致调撤率较低。

(二)新特点、新趋向

通过审理执行我们发现,当前的民间借贷热潮,呈现一些新特点、新趋向,主要是:

1、隐蔽性高息异常明显。根据审判经验,这类案件所占比例不小,其主要特征是手续齐全、数额较大、期限较短,带有明显的营利性:借款协议格式化,协议内容甚至细化到诉讼所需的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的负担等,且均由保证人提供担保;出借主体多以个人名义出面并参加诉讼,即使是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出借的款项,借条上署名的出借人也往往是其业主或亲属个人;协议中对高利率行为作了相应的法律规避,不会出现明显的高利率,一般都是在出具借条的时候直接扣除高额利息,然后再写上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或不约定利率,有的是将利息一并计入本金,还有的则是在约定银行利率四倍利息的同时,再约定按日计算的违约金等。

2、正常用途减少。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款,一般用于正常的生产生活,直至本世纪的最初几年,因为婚姻、购房、就学、疾病以及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因而向亲朋好友借款的现象还十分普遍。但近年来,根据审理中反映出来的情况以及法官的日常经验可以感知,很多借款不再用于正常的生产生活,而是用于赌博、挥霍、传销、归还其他高利贷借款等不正常领域,且所占比例不小,随之带来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3、职业放贷已成产业。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名目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专门以放贷为业的机构和个人,他们以2-3分不等的利息融集民间资金后,再以远远超过银行4倍利率的5分、6分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放贷,由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化链条,从资金的募集到放贷、催收等环节,以及其中的风险防控乃至法律规避等都有严密的措施,并有相对固定的人员乃至组织参与其中,一旦借款人未按时还款,他们就会采用各种手段包括合法的诉讼形式进行催讨。

4、交易方式不规范,风险预防意识弱。民间借贷纠纷虽然以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协议作为主要形式,但在实际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仍大量存在诸如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约定超过法定标准、还款方式约定不明确等不规范、不合法的做法。另外,当事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预防意识薄弱,运用风险防控措施较少。

5、债务人下落不明较多,使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在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下落不明案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非公开性、非正规性的特点,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为了回避法院对于借贷事实相关细节的审查,好多债务人不愿出庭应诉。有的债务人履行能力低,因无力偿还借款及高额利息,在当事人没有起诉以前或者起诉以后便人间蒸发,造成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加大。同时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影响了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及时审理和裁判,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较大损害,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也造成该类案件执行难度加大,执行到位率低。例如慕某等15人诉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原告较多,被告班某某无固定住所,电话也联系不上,现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按期结案。         

6、审理执行难度增大。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以小额、低息为特征,借贷双方相互熟悉了解,案件事实清楚、处理简单,调解撤诉率、自动履行率较高。但近年来,在借贷关系中层级增加、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甚至互不相识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案件事实认定越来越复杂,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如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是否属于高息借贷、赌博借贷等难以认定,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难以认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为恶意逃避债务而离家出逃,玩人间蒸发的把戏,或因债务缠身而资不抵债,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甚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导致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较低。被执行人除了基本住房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率远低于全院执行案件的平均执行率,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未能完全实现,引起部分当事人的不满。

7、特殊主体推波助澜。一些公务员、律师、银行从业者等特殊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将个人闲置资金,或利用自身信誉、职务影响获得的资金,包括公务员信用贷款、公积金贷款,以及向其他民众、企业低息甚至无息借款等,出借给以吃利息差为职业的社会人员,再由其高息贷给资金需求者。发生在我旗的班志英、袁建荣、王宏飞等非法集资案件,背后就有不少公务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影。更有个别人员,或通过家属出面直接从事高息放贷活动,或暗中为高息放贷行为出谋划策,使高息放贷者通过种种规避法律的手段获取巨额不法利益。

8、申请保全比例高。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数量不断增加,且申请保全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冻结银行存款到冻结房屋、车辆过户手续、股票等多种方式。

9、公告案件较多。有的借款人负债累累,为躲避债权人追讨,在当事人没有起诉以前便人间蒸发。因借款人下落不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多且无法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57件。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1、丰厚利益回报是民间借贷纠纷形成的直接动因。虽然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但许多民众因贪图高息回报而不会去求证是否合法,而是将钱投向回报率高、操作简单的民间借贷,没有把钱存到银行。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案件借贷利率过高,一些当事人在借款时所写的借条的数额比实际取得的现金要多,有的给付的借贷利息已超过了本金,加重了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负担。

2、诚信缺失。诚实守信原则要求民间借贷从借贷行为的发生到偿还整个过程都要做到诚实、善意,签订借款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要遵守法律规定和承诺。现实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致使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有些案件当事人对借款目的作虚假陈述,有的将借款挪作他用,甚至有些将资金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种种原因导致借款不能按约归还,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债权人仅凭个人能力无法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诉追偿。

3、借贷行为的不规范性和法律意识淡薄是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关键因素。通过对部分审结案件分析发现,集中表现为以下情况:借贷行为发生时无书面协议(借据),协议约定内容含糊不清或约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借款人还款时没有及时收回借据;借贷行为设定的担保方式不规范或违反法律规定。有的担保人出于人情盲目签字,也不看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签完字就走人;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利息等方面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等等。  

4、借贷市场监管乏力是引发矛盾纠纷的另一因素。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民间借贷行为监管主体不明确。任何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从事民间借贷,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准入条件,这种现状导致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但由于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无序乱象,无形中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民间借贷纠纷频频发生。

三、对完善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

1、坚持能动司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法院要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引导民间借贷市场逐步规范。一是加强调解。对于小额民间借贷纠纷,积极适用调解手段,促成案结事了,增加社会和谐。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民间借贷案件,要通过债转股、降息、延期等形式促成借贷双方和解,避免中小企业倒闭、破产引发恐慌性群体诉讼,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二是加强法制宣传。通过送法下乡、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让群众直观了解简单、必要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避免合法权益受损,不断提高群众风险预防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

    2、改善金融服务,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要探索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或居民简化贷款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要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开发符合企业、公众需求的金融理财产品,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正规渠道,打压高利贷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秩序,增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感。

    3、加强协调联动,共克民间借贷难题。要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在内的信息互通、联防联动协调机制,群策群力,以提高对民间借贷的分析研判和预警能力。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法院在审理执行中发现有可能存在传销、高息借贷、赌博借贷、虚假诉讼、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必要时可依法予以移送。要坚决取缔和杜绝混入民间借贷活动的赌博借贷、高息借贷、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查处、打击此类行为背后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增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感。要保持高压态势,妥善利用个案,通过抓典型、促规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4、加强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法院要完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应对措施,既要考虑服务于大局,又要遵循司法特有的规律,充分发挥司法调节和导向作用。要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在查明借贷合同效力、借据真实性的基础上,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分别依法予以处理。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民商事、刑事审判和执行等各项司法职能,维护信贷秩序,增强市场信心,保护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5、加强教育引导,营造诚信氛围。

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法院等执法部门应定期对典型案例进行归纳、梳理,分析高息借贷潜在的风险及其危害,总结其中的教训启示,向包括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负责人在内的企业、个人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提示;要加大案例宣传力度,及时通报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高息借贷、赌博借贷、非法集资等情况,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民间融资机构的合法经营意识。

 

要加强公民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尤其是党员干部、银行从业者等更要带头守法,在杜绝自身参与高息借贷的同时,还要劝导、教育身边的人杜绝此类行为,引导建立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同时,切实提高企业家的素养,通过工商联、行业协会等机构,加大对企业家各方面的教育引导,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杜绝逃废债务的行为。

责任编辑:思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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