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证驾驶无牌照卡车,倒车时撞倒并碾压他人致其死亡。近日,乌审旗图克镇一村民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乌审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经查,2013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黄色北方奔驰卡车在乌审旗图克镇塔兰其其格社中铁二十三局葫芦素煤矿至化肥厂路段运煤专线施工工地倒车时,未注意到位于车后方的被害人刘某,将其撞倒并碾压致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1月26日15时主动到乌审旗公安局图克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被告人王某与死者刘某的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刘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万元,已给付,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无证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全部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