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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情况调研
作者:乌审旗人民法院研究室 谷正权  发布时间:2013-11-08 09:54:41 打印 字号: |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可以说,这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的新期待,达到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而增设的一个特别程序。

乌审旗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这一新规定,部署早、行动快,早在年初就组织全体干警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集中学习,在此基础上,责成研究室根据乌审旗法院历年案件审理情况的相关数据,制定了乌审旗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实施办法,立案庭根据该办法设置了小额诉讼专栏、放置了小额诉讼指南等材料,进行了广泛宣传,并结合内蒙高院下发的关于小额诉讼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决定将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将嘎鲁图镇区的小额诉讼案件集中在两个庭进行审理,以便总结经验,积累共识。截止八月十八日,我院共受理各类小额诉讼案件195件,其中调解96件,判决19件,撤诉42件,未结38件。从类型上看,主要是物业服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纠纷。期间,我院专门召开了小额诉讼座谈会,就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以来,有关庭室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根据近期审理情况来看,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持肯定态度,认为这一程序简便易行、审理快、下判快。从业务庭反映的情况看,判决案件少,调解率高。但是也存在一些因素,影响小额诉讼程序作用的发挥。

一、送达难导致小额诉讼快审快结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由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多为民间借贷、物业服务合同等涉及民生的案件,而这类案件被告恶意逃债、转移财产、拒不配合诉讼的情况较为普遍,成为制约小额诉讼程序启动以及高效运行的瓶颈,虽然可以采取发信息、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送达,但能否作为缺席审理的依据并无明确规定,同时,缺席审判后执行程序漫长也会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发挥。

二、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制度产生怀疑。

虽然执行难是普遍的综合性难题,但是当事人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未能及时得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当事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信心,因此,建立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制度,对该类案件开辟快速执行通道,保证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时实现,真正实现审理快,执行也快,才会实现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功能。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不完善,使得当事人对采用该程序审理案件能否得到应有的实际效果表示疑虑。

针对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特点,应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对确实存在错误的案件,应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主动提起再审,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小额诉讼程序无法按时审结的案件,要及时进行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转换,确保审理程序的衔接有序。

小额诉讼程序实行至今已半年有余,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随着经济转型的加速,民事主体之间小额标的纠纷不断增加,一方面体现了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使得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日益加重。而小额诉讼程序以其更加简易化的程序设计,低廉的诉讼成本以及便捷高效的裁判过程,大大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对解决小额纠纷具备独一无二的优势。其次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合理匹配司法资源。当前,我们和全国各地法院一样,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因而用有限的资源,实现司法制度效益的最大化,就显得格外迫切和需要。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庭审简化、审限压缩等制度设计,可以有效节省司法成本,快捷、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总之,随着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应用,随着法官、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广泛认同,相信其制度价值必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责任编辑:思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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