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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案件实行差别化量刑体现宽严相济
作者:刑事审判庭 郭丽  发布时间:2013-11-08 09:53:05 打印 字号: | |

现代社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成为大多数家庭比较普遍的交通工具,汽车的存在给人类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违法驾驶机动车的事件也日益增多,其中酒后及醉酒驾驶机动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而且引发很多重大肇事案件,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以醉驾、飙车为主要特征、人称马路杀手的危险驾驶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启动了独立成罪的立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225日通过,自201151日起施行。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此正式将未造成实害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升格为刑事犯。显然,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是刑法的一次进步。截止至今年6月份,危险驾驶罪入刑已有二年之久,笔者通过乌审旗人民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意在探讨该罪在实践中的现状、特点,发现此类案件在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在加大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也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社会和谐的总体目的。

二、乌审旗人民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将“飙车”和“醉驾”行为被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畴,但是规定的“飙车”必须要以“情节恶劣”作为条件,醉酒驾驶规定入刑法二年来,乌审旗人民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全部系醉酒驾驶,无“飙车”行为。201151日至20136月份,乌审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共受理醉酒驾驶案件374374人,占此期间全部受理的刑事案件的54.4 %,现已全部审理终结。以前部分驾驶人员喝酒后,常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可以安全的把车开回家,因此而引发了一些交通事故,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隐患和危害。醉酒驾驶进入刑法后,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明显减少,且驾驶人员对酒驾的危害以及法律威慑的认识程度有所提高,显示出法律在规范社会秩序以及人们日常行为的良好效果。

三、乌审旗人民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点及判决情况

1、从案件的发生及侦破的时间看,“醉酒驾驶”一般发生在午餐与晚餐后,尤其是以晚餐后的案件居多,且查获地点大多数在离酒店不远的道路或者路口上,有的甚至刚出酒店上车刚起步,且醉酒驾驶者绝大多数都为当场查获,仅有少部分的人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查获。

2、从年龄上来看,被告人中青年人占大部分,其中60周岁以上有2人;5060周岁有16人;4050周岁有89人;30周岁-40周岁有169人;20周岁至30周岁有98人。

 3、从性别上来看,男性有361人,女性有13人,醉酒驾驶的女性占全部醉驾案件的3.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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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程度上看,文盲有14人;小学文化程度有79人;初中文化程度有137人;高中文化程度有61人;中专文化有22人;大专以上文化有61人。

5、从身份上看,打工、个体经营户、农民等有303人,企业职员及公职人员有71人,占全部醉驾案件的19%。

6、从驾驶的机动车型上看,主要以轿车为主,有328人,占全部醉驾案件的87.70%;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有32人,占8.56%;驾驶三轮摩托车的有14人,占3.74%。

7、从酒精含量来看,酒精含量最低的为82.05 mg/100ml,最高的为955.779mg/100ml。平均酒精含量为223.24mg/100ml左右,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就属于醉酒驾驶。

车辆

情节

摩托车

小型汽车

及大车

量刑起点

一个月至二个月

二个月至三个月

无驾驶证

加十五天

加一个月

 

 

 

量刑

从重

情节

碰撞后未认定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加十五天

碰撞后认定主要责任的

加一个月

依照案发时间、案发地段可能造成危害性大小

加十五天至一个月

酒精含量160mg/100ml300mg/100ml

加十五天

酒精含量300mg/100ml以上的

加一个月

有犯罪前科的

加十五天至一个月

量刑

从轻

情节

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

减十五天至一个月

认罪并主动交纳罚金的

减十五天至一个月

   

 

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情节等,确定罚金为一千元至四千元

因危险驾驶有别于交通肇事罪,故在我院已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除非被告人不适宜羁押的情况,一律判处拘役,不予缓刑。依照被告人不同的酒精浓度、有无驾驶证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有无碰撞的情况来量刑。二年来对被告人的量刑情况为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罚金1000元至4000元不等,并在2013327日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交警队等相关部门召开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座谈会,并就会议座谈情况制定了量刑标准。

四、犯危险驾驶罪的原因分析

1、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人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四轮机动车,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及三轮摩托车。

2、另外,大多数人对喝红酒、白酒、啤酒多少量就能达到酒精含量在80mg/100ml没有具体的认识。部分人认为醉酒驾驶指的是醉得无意识的情况下开车才构成。

3、醉酒驾驶人员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一般认为喝一点酒并无伤大雅,况且不会这么背就被查到,更不会出事,自认为稍加注意,要开慢些应该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在侥幸心理的驱动下,在盛情劝说下,禁不住美酒的诱惑,安全意识全然被抛弃到了脑后。

4、还有一方面原因是与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是有部分关系的,可以说这很大程度上因归咎于执法不严,很多交警因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和腐败,在执法过程中,他们往往忘记了他们是在维护公共安全,经常受贿后对酒后驾驶的司机放任不管,对酒驾的司机往往是指要多交罚款就可以放行。所以酒驾司机不惧怕查处。

五、危险驾驶罪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危险驾驶罪中的对道路范围界定不仅包括公路,还包括非公共交通道路。对危险驾驶罪的“道路”的理解应为供不特定人、车通行的地段。例如校园、厂矿道路、乡村道路等,只要危险驾驶的行为在此空间足以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就应该纳入危险驾驶的范围。但也不能无限扩大,不能把所有的道路包括进来,例如人迹罕至的旷野以及在特定区域没有其他行人或者车辆通过的地方等。另外并没有统一危险驾驶罪强制措施的适用,公检法平均每个部门要注意衔接,及时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适用。

2、从法律条文上来看,目前我国现有的立法实践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飙车和醉酒驾驶构成犯罪,而并不存在兜底条款。那么与上述两种行为具有同等风险性的危险驾驶的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处置呢?刑法的任务是维护法益,从整个刑法的体系中不难看出危险驾驶罪维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的平安。换句话说,任何的驾驶行为只需要到达危害公共平安的水平都应当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只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格,但是危险驾驶行为呈现各种新状况,例如吸食毒品后驾驶、无驾驶技术和操作才能驾驶、超速驾驶、忽视交通讯号驾驶、驾驶不具备安全性能的车辆、高速公路或单行道逆向行驶、单行道超速等与醉酒驾驶,追逐竞驾具有同等危害性的驾驶行为理应解释为危险驾驶行为而将其归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因为它们一样与车祸的产生都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且此次修正案将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定刑最高只能判处拘役,这样与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还有危险驾驶罪中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选择性执法,交警抓住了就是危险驾驶,没抓住的就能够侥幸逃脱,有违适用刑法的平等性。一律按100ml血液含有80mg酒精就是醉酒驾驶的规定,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每个人的耐酒性不同,而且这只是行政规定,没有具体的刑法规定。

3、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比较模糊。从主观要件上看,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立法及理论,主观心理态度有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与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分。 就危险驾驶罪而言,行为人在主观的心理状态上,不可能是直接故意,争议焦点在于看危险驾驶罪是属于间接故意或都只是过失犯罪。在现在理论和实践中,绝大多数人认为是前面的,就以醉驾而论,表现在醉驾者饮酒时明知自己的醉酒行为会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的结果,但是仍饮酒致醉以放任导致结果的发生。 这种就让人们想到把危险驾驶罪放在第133条之一是不是恰当的?从客观构成上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不是行为犯、结果犯、还是危险犯的概念?此处应当明确化, 危险驾驶罪的设置是刑法对法益的一种提前保护, 由于这类 行为本身具有极高的公共危险性, 一旦实施就有造成《刑法》第114条 和第 11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没从犯罪构成本身去区分两罪的区别,会造成:以结果定罪限制了两个罪名仅仅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实害结果适用,对于实害结果发生之前的高度危险性,我国的刑法留下了一个空白,造成大量危险驾驶行为放任,迫使新罪名产生。

 六、危险驾驶罪审判工作当中的建议

 1、要规范并统一危险驾驶罪对强制措施的适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拘役。在当前轻刑快审的要求下,公检法平均每个部门的期限大概是十天,法院限于要有公示、送达、开庭、上诉等程序要求,往往出现了30天的刑事拘留期限届满的时候,刑事判决书还没有生效,就需要对被告人变更羁押措施。在上诉期满时候或者上诉维持原判之时,还得对被告人收监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工作量较大。在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之时,又存在被告人有逃跑之可能性。故建议对被告人采取保证人取保候审的形式并加强监视居住的效果,更好地约束被告人。

2、量刑情节应统一规范。对于在当场查获的,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主要考虑的是其的酒精含量,第二个是关于认罪态度还有是不是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同时要考虑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区别对待醉酒驾驶是在城市的交通要道人车流量较大的高峰时段或在高速公路上,还是在偏僻之处、避开高峰时段或在人员稀少的乡村道路上;是在饮酒后立即驾车还是经休息后驾车,综合上述情节进行综合评判。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以赔偿及谅解作为主要量刑情节,其次再考虑酒精浓度,以及是否存在醉驾行政处罚记录,醉驾同时是否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如无证驾车、强行超车、超速、闯红灯、逆行等醉驾被查获后是否抗拒约束、醉驾发生的时间、地点等酌定量刑情节。

3、裁判文书生效后一审法院与执行机关衔接的问题

因绝大多数被告人审理阶段均处于取保候审期间,裁判文书生效后如何能保证及时将被告人收监,仍需一审法院与执行机关(看守)所相互配合,对收监的时间、程序以及被告人不配合等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刑法的顺利实施。

总之,危险驾驶罪进入刑法,弥补了我国刑事法律上关于醉酒驾驶规定漏洞,虽然还存在有缺陷,但是总体上回应了社会关切,回应了人民需求,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思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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