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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制作
作者:审监庭 刘晓丽  发布时间:2013-11-08 09:49:57 打印 字号: | |

英国有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民事裁判文书是法院对其审理的民事案件处理最终态度的唯一载体,它就是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实现公平、正义,让人们看得到的一种主要方式,它首先面对的是当事人,并通过当事人走向社会,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以后法院的裁定文书将面向公众,裁判文书的质量直接影响公正司法形象,它既能反映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能反映出法院工作在民众中的形象,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法院及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存在的问题

好的裁判文书,要能够清楚反映出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准确归纳好事实的争议焦点,能够正确阐释法律规定的内涵,从而起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但目前由于裁判文书格式不统一,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偏离了最高人民法院九二样式的要求,甚至有五花八门的现象;简繁不当,不能适应简易程序速调速判的要求,不符合基层人民法院需要;重证据罗列,轻证据和法理分析,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文字、标点符号错漏、不规范。 使得当事人对法官辛辛苦苦制作的判决书看得不明不白,也就谈不上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主要反应在以下方面  

1、判决书内容冗长,不顾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程序的繁简。改革以前,裁判文书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空洞,制作过于简单,但改革以后却普遍存在矫枉过正。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不少法院的判决书不是过于简单,而是过于复杂,内容庞杂,论述繁复。有些裁判文书貌似证据翔实,内容完备,实则各自独立,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统一,纯属于材料堆积。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需要,一厢情愿地将简易、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长篇大论,未必能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反而有违费用相当性原理。

2、对案件的诉讼过程表述不完整,片面强调对实体事项的说明与论证。这种现状之存在,应当说是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在裁判文书制作领域中的反映。在现行高度格式化的判决书中,程序事项根本无法找到自己应有的位置。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不进行全面记载,如民事判决书应当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中途更换审判组织或审理程序的变更及其原因和根据,管辖权的取得依据与管辖异议的处理,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及其依据,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措施、依据及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缺席判决前所采取的保障缺席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各种努力与措施、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等导致审理期限延长的程序事实不进行表述和记载,破坏了诉讼过程的完整性,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于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分析上,证据不能按照当事人的诉求归纳争议的焦点,也不能围绕争议焦点概括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而在分析证据证明力时,仅仅是流于形式,并没有根据证据的特性做针对性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实施之后,民事判决书大多重视了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方面特征进行分析判断。但在近年的文书评查中,我们发现,许多法官害怕麻烦,不愿意认真分析,甚至一些人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知从何下手,无从着力。由此产生了一个怪现象,判决书中直接套用“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语句笼统分析,被大家戏称为“一句话分析”。至于证据来源何处,怎样合法,如何客观,何等真实,哪一点与案件的哪一个环节怎样发生的联系,就成了无法告人的谜团。

这样,证据采信与否显得十分武断,如此证据评析实际上是不析光评,名为讲理实则不讲。具体到该文,对“一句话分析”又有新的发展,试举一例,“证据三既真实又客观,本院予以采信”。这不是从因到果,而是直接从果到果。这样分析证据极易引发当事人对案件公正审判的怀疑。  

    4、说理不充分且缺乏针对性。判决理由是指法院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所阐述的裁判的理由。而目前的民事经济判决书中说理部分十分单薄,首先表现在未能根据特定案件的事实,进行有条理的,有逻辑性的分析,以明辩是非责任。许多判决书在阐述已认定的事实以后,便直接作出裁判结论,至于为什么从理论事实中应得出某种裁判结论,往往一笔带过,裁判结果不能令人心服口服。其次,某些裁判理由空洞无力、缺乏针对性。判决理由应当针对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予以答复。即哪些应予以支持、哪些应予以驳回,而这些支持和驳回的意见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说理的基础上。换言之,对于支持和驳回的理由必须讲出充足的道理。然而,因为判决书往往对当事人的说法虽然作出答复,但在答复的意见中不表述理由,有的判决甚至未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答复从而使判决不能以理服人。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因此,裁判文书的说理就不能不分对象千篇一律,而应当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注意裁判文书说理的个性化与针对性。

5、不能正确引用法条,技术规范不符合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引用,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惯例和习惯可以参照适用。但部分法官对法条一直不能正确引用,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尽然参照适用。同时引用法条应具体、明确。如法律条文只有一款但包含若干项,引用时表述为依据法第条第...项的规定就可以了。特别法有规定的不引用普通法,有具体法律规定的不引用原则性条文,不能漏引程序法或实体法条文。判决书中的标点符号以及年代、数字等应严格依照《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6、结构形式上的常见错误。对当事人人称的混乱使用,裁判文书的写作,通常全文都是以本院为第一人称来表述。在许多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辩称与理由过程中,以原、被告为第一人称表述,造成整个裁判文书中存在三个第一人称,导致在案件宣判中,在旁听人员听到,人称混乱,极不严肃。

     二、导致裁判文书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文书制作人素质不高

长期以来,许多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审判一线从事超强度工作。事实上许多人并不具备完成超强度工作的能力,甚至最基本的工作能力都有欠缺。法官职业仅靠加班加点是无法完成职业使命的。许多法官语言文字的运用能力并不强,在这个问题上,学历高的人也没有多大优势。作为一项基础素质,事实上语言文字能力的缺失并没有因为学历高或低而分出差别。

(二)缺乏文书制作审审核机制。

一份裁判文书的“出炉”,不仅需要拟写人的负责与认真,还需要庭长、分管副院长甚至院长的审核,需要书记员、打字员、盖章人对一些错别字等明显错误进行核对改正,当事承办法官从案件审理到签发裁判文书大都一手包揽,对与错都缺乏审核、监督。

三、如何制作规范的裁判文书

   (一)现有裁判文书制作依据

    现在裁判文书制作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文件:1992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19994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的需要,制定出的若干文书样式;还有一个几乎被大家淡忘的技术标准——《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

   (二)制作民事判决书的基本要求

    1、格式统一、印刷规范

    虽然近年来,各地法院都对各种文书样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但从实践效果来看,不是很好。比如:将判决结果提前、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增加法官后语、附加法律条文以及增加封面、封底等等做法,虽然有新闻效应,但并不是每个法院、每起案件都能够模仿采用。将判决结果提前,不符合我国人民层层递进的阅读和理解习惯;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违反了“公开审判、秘密表决”的审判规律,且易引发当事人对法官的报复;增加法官后语、附加法律条文,属于完全没有必要,有什么话完全可以在判决书中一并写上,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也可以在论证部分予以援引,为什么非要画蛇添足呢?本文前面举出的那份判决书最后还专门附页,详细记载了赔偿计算方案,但判决主文却出现了数字错误,可见,附页是让当事人看的,制作人内心并不重视。给文书增加封面、封底,形式上看固然庄重许多,可是除了增加财政负担、群众诉讼负担外,还真能起到树立法律权威的作用吗?尚未可知。

     2、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正确

    裁判文书首先是一篇文章,由基本的字、词、句、段组合而成,如果基本元素运用不当,将无法实现语言的表达功能。语言文字能力,并非一朝一夕即能具备,仅靠时间的积累也不当然“熟能生巧”,要从一点一滴开始掌握。除了个人自学外,法官整体语言文字能力的提升还需借助于系统强化培训等外力的帮助。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和语言文字情况类似,没有系统学习,无法牢固掌握并灵活运用。

     裁判文书制作中的标点符号问题,常见的错误主要是文书首部当事人身份与名称之间多加冒号“:”,如“原告:×××”。冒号的主要作用是提示下文,而在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其诉讼地位和名称系同位语,无需特别提示。

    3、证据分析详略得当

    证据分析部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之后,各地适应审务公开透明要求逐步增加的内容。这对文书制作人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要想将证据的证明力分析透彻,是否采信的理由表达完整,如果没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语言文字能力,十分困难。最难做到的就是分析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当繁则繁、能简则简、繁中带简、简而不陋。既要根治“一句话分析”的毛病,又要杜绝小题大做的问题发生,还要避免过早加入对整个案件的评价内容。

    4、认定事实客观完整

    做到认定事实客观完整,开庭审理是关键,因为判决书的所有内容几乎都来自于庭审时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意见。具体到文书写作,事实的来源就简单许多了,前面证据分析认证为这一阶段认定事实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可以说,如果证据分析充分、彻底,事实认定就是水到渠成的自然之举。

    在做到事实认定客观完整时,制作人还要注意不受个人好恶影响,记叙事实保持中立地位。同时,事实部分既不要遗漏事实,也不能旁生枝节、无中生有。

    5、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说理部分历来都被认为是整个判决书的核心内容,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关键也看这一部分。诉讼法确定的审判案件的原则之一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前面事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该部分重点需要解决的就是将事实放入法律规定之中去衡量,把抽象的法律规定具象,把讲给世人听的法律道理,掰开揉碎解释给当事人,帮助其明白法律的规定、自己的现实、法律和现实结合的结果是什么。

    说理要做到充分,首先要符合一般逻辑,思路应该清晰,把握当事人的思路,告诉他所有他想知道而又想不明白的道理;其次,语言应当流畅,如涓涓细流浸入当事人心中,一气呵成。繁简得当也是说理充分的基本要求。充分说理并不是一味追求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对当事人重点争执的部分和关键的法律问题,应当施以浓墨重彩;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理解相对简单的法律问题,可一笔带过。

    6、判决结果明确、具体

    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是适用法律的结果。生效的判决书将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文,该强制执行力要求判决结果应当明确、具体,没有模棱两可的言语。

    根据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要注意区别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分别按照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同,作出针对性判决,对于支持的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包括确认的权利内容,给付内容,变更权利事项,实现时间、方式等);对于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也应当明确、具体,注意纠正惯常使用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之说,“其他”二字范围不明确、不具体,需要当事人比照全部诉讼请求剔除,失却了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裁判意义。

    制作裁判文书并不单纯是一个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裁判文书是职业法官代表国家对于法律的解说词。面对当事人,面对社会,一个偶然的大错误或者一次次不断重复的小错误,累积下来,最终都可能导致民众对于法官和法院信任的终结,因为裁判文书是体现了法官对法律的忠实信仰。

责任编辑:思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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