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审旗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千元;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千元。
因想开发实施现代农业项目,200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组织乌审旗无定河镇王腰湾村十社全体社员召开社员大会,在征得全社社员的一致同意后决定将本社集体土地上的个人树木砍伐用于开发现代农业项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王某组织村民共砍伐940棵柳树(其中完整柳树312棵),1棵杨树,所砍伐的树木材积合计69.561立方米。杨某雇佣人员共砍伐765棵柳树,1棵杨树,所砍伐的树木材积合计30.66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王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杨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二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二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