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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乌审旗人民法院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2-12-18 10:39:22 打印 字号: | |
  刑民交叉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刑民交叉案件日益增多,性质也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不断加大。

  刑民交叉案件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但该不同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形成的刑民交叉案件。如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但由于实施两个行为的系同一行为人,存在同一行为主体这一牵连因素,形成了刑民交叉案件。第二类是由于同一法律事实同时触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形成刑民交叉案件,此类案件实质上是产生于刑事法规与民事法规的竞合,由于刑法规范和民法规范都对该同一法律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造成刑民交叉案件。第三类是因同一个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一时难以确定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从而形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由于个案法律事实的复杂性和人们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形成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造成了不同司法机关甚至同一司法机关内部不同部门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有的机关和部门认为是民事案件,有的机关和部门认为是刑事案件,因此形成了刑民交叉案件。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

  刑民交叉案件,也被称为刑民冲突案件,对于其概念,不同学者所给出的定义各有不同,有的学者给出的定义是“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相互之间牵连、交叉、影响的案件。”①有的学者给出的定义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由于特定因素的关联而出现并存或者交叉的现象,即在诉讼活动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由于存在关联因素而相互影响。”②有的学者给出的定义是“行为人的不同行为分别侵犯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但该不同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以及同一个行为同时侵犯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或者该行为侵犯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③另有学者给出的定义是“由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并且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存在相互关联的情况。”④上述学者各自给出的定义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但都未能揭示出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质。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问题主要表现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刑民交叉案件体现的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刑民交叉案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存在以下情形:一种情形是由于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又触犯了民事法律规范,即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责任竞合,需要确定行为人是仅承担一种法律责任还是同时承担两种法律责任的问题,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一般需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由此引起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问题。还有一种情形是行为人的不同行为或分别触犯了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或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另外一种情形就是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触犯的是刑事法律规范还是民事法律规范难以确定,存在需要分析确定适用何种诉讼程序予以处理的问题。

  综上,刑民交叉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实施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或者行为人的不同行为同时或者分别触犯了刑事或民事法律规范,以及行为人的行为难以确定触犯的是何种性质的法律规范,由此引起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和选择问题的案件。

  二、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方式

从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我国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主要有三种方式:“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先刑后民”是指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过程中,采用先进行刑事诉讼后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做法;“刑民并行”是指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过程中,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需要停止一个诉讼而优先进行另一个诉讼的做法;“先民后刑”是指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过程中,采用先进行民事诉讼,待民事诉讼的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刑事诉讼的做法。

  三、“先刑后民”方式

  (1)“先刑后民”的适用范围

  “先刑后民”在实践中主要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主体和同一法律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同一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是民事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同一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事实与刑事犯罪的事实相同。具体包括以下三类案件:第一类案件是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短时间内难以确定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刑民交叉案件,即存疑案件。处理这类案件时,不管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是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都应当根据先刑后民的规定中民事诉讼的审理,然后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待审查结果确定后根据该结果再确定民事诉讼案件是终结审理还是恢复审理。如果被告人的行为被判定构成犯罪,被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已经被生效的刑事判决予以判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则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审理;如果被害人还主张其他损失的,则民事诉讼恢复继续审理。如果该行为在刑事程序中被确定不构成犯罪,则原中止的民事诉讼应当恢复审理。第二类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即由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民事和刑事两种责任,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被害人已经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在审判的各个阶段,均应先进行刑事诉讼,然后再进行相关的民事诉讼。第三类案件是其他刑民责任同时并存的案件,即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了刑事和民事两种责任,两种责任同时并存,但被害人未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虽提起但被法院认为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未受理的案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只有两类案件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类是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导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另一类是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导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由于司法解释确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非常狭窄,导致许多犯罪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损失,这种情况下,先刑后民就体现在被害人只有在刑事诉讼审结后才能就赔偿问题另行单独提出民事诉讼。

  (2)“先刑后民” 处理方式的适用范围

  “先刑后民”的具体内涵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当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发生竞合、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发生交又、冲突时,刑事诉讼在适用的位序和位阶上均优先于民事诉一讼。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发生冲突时,刑事判决的效力要高于民事判决,生效民事判决的内容不能对刑事判决产生约束力;但是,刑事判决的内容要对民事判决的内容发生拘束力,即使民事判决已经先于刑事判决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作出的刑事判决仍然可以将在先的民事判决推翻。例如,甲某与乙某发生一起合同纠纷,甲某将乙某以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民事审判庭经审理认为乙某不存在违约事实,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甲某经研究法律规定,发现乙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遂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虽然此前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己经对此案作出了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就该案立案侦查,并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而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某乙罪名成立的,可以不受本院民事审判部门在先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的约束,可直接判决被告人乙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应注意的是,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对民事判决的影响是不同的:刑事诉讼中的有罪判决将对其后的民事诉讼产生既判力,民事审判部门不得作出与刑事审判部门己经作出的有罪判决相矛盾的民事判决,例如刑事审判部门作出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有罪判决后,民事审判部门不得作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侵权的民事判决。但是,刑事诉讼中的无罪判决对民事诉讼是不能产生约束力的,刑事诉讼中被判决无罪并不能得出在民事诉讼中也应被认定无责任的结论。理由如下:第一,从实体上看,刑法所调整的违法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但有些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不构成犯罪,但由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其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二,从证明标准上看,由于现代社会注重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人权,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比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依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成立。所以,刑事诉讼中的无罪判决对民事诉讼没有既判力。

  另一方面,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如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在程序上优先解决刑事案件,优先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作出判定,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中止,待刑事诉讼的结果作出后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恢复审理。如果继续审理民事案件不影刑事责任的确定和实现,也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处理民事诉讼,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诉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交叉处理笔者认为根据理论依据这两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同时触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形成刑民交叉案件,此类案件实质上是产生于刑事法规与民事法规的竞合,由于刑法规范和民法规范都对该同一法律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造成刑民交叉案件。

处理刑民交叉处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

  第二个规范性文件,是两高和公安部于1987年3月1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第三个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3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1997) 8号)

    第四个规范性文件是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院公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 7号),

  第五个规范性文件是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 47号)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应当中止诉讼。这一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依据。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数额在直接经济损失额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限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一个行为,只侵犯商业银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项业务的专营权。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和合法金融机构的专营业务,其吸收存款的对象是“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对象,它必须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1、“广泛性”是指人数多,资金量大。2、“不确定性”是指吸收存款的对象不受行业、地域、内外的限制。3、“公开性”是指向社会公开,非秘密性地进行。这种专营业务是商业银行和合法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经营的。以此来衡量当前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所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既有刑事犯罪行为,也有民间拆借行为。据此,个人或单位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国家机关等进行拆借,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不属于刑事犯罪。它与上述刑事犯罪行为的重要区别,就在于这种借贷行为的对象不是“公众”,不具有“公众”的“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的特征。它的借贷对象是特定的,有局限的;它的借贷行为凭借的是个人与个人或与单位之间的信任度;其借贷行为也不具有公开性。除此之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有可能因此而引起社会不稳定;而民间的借贷行为则不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经济犯罪立案的案件,当事人以民事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一般以“先刑后民”为由不予受理,对于己经以民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民事诉讼,将涉嫌犯罪的材料向侦查机关移送,由于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侦查机关有可能对移送案件长期没有处理结果,造成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对于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无法归案、刑事审判无法进行的案件,在“先刑后民”观念的影响下,当事人无法直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即使刑事案件能够顺利审理,由于其审结需要一段时间,债务人有可能利用这段时间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最终落空。

  四、“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的适用范围

  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产生矛盾,孰先孰后并不影响两种诉讼顺利审结时,法院在审理时就应实行“刑民并行”,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进行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涉及的事实为同一事实,但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发生竞合,而且民事纠纷的处理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前提,这种情况下,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以同时进行。比如某单位的业务员以该单位名义同他人签订购销合同,然后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物占为己有,该业务员个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单位对签订、履行合同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既可以选择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向犯罪人追缴赃款赃物,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某单位的民事责任非常明确,不需要等待刑事诉讼的结果来确定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此时应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另一种情形是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基于不同的事实,该不同事实间虽有关联,但民事纠纷中案件事实的查清和被告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不需要等到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可确定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可同时进行。比如某邮政储蓄业务员向某位储户揽储,向储户提供了真实的存单,但实际上该业务员没有向单位交回该款,将该款私吞,储户起诉该业务员所在单位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此种情况下,虽然业务员构成刑事犯罪,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单位还款责任的确定都不需要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因此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可以同时进行。其实绝大多数刑民交叉案件都是通过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并行的方式处理的,对于绝大多数刑民交叉案件,不存在一案的处理结果需要等待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前提的情形,“刑民并行”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适用最多的处理方式。

  五、“先民后刑”处理方式的适用范围

  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实行“先民后刑”,先审理民事诉讼,待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确定时,再审理刑事诉讼。典型的就是知识产权乡Ll纷和知识产权犯罪交叉的案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显著特点是对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等问题的判断是处理一该类案件的前提,而对权利归属和侵权行为成立的判断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确定,另外对侵权的证据的发现和固定需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诉前证据保全来进行,这些措施是刑事诉一讼程序无法做到的。因此,对知识产权类刑民交叉案件必须先进行民事诉讼程序,待民事诉讼对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作出判断后,刑事诉讼才能依据民事诉讼的结果得以进行。另外对涉及产权、股权确认的刑民交叉案件也应实行“先民后刑”,在存在产权纠纷的情况下,应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产权权属作出确认,然后根据民事诉讼的结果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判断。

专著类:

① 何帆:《刑民交又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第25. 26页。

  论文类:

②张建、肖晚祥:《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关系分析及处理原则》,载《法治论丛》,2009年第2期,第120页。

③刘建国等:《刑事诉讼中的刑民交错现象及其法律规制》,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183页。

④岳礼玲:《先刑后民原则辨析》,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9日。
责任编辑:思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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