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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案件之心理辅导的必要性
作者:乌审旗人民法院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2-12-18 10:29:17 打印 字号: | |
  【摘要】 家庭作为组成整个社会的细胞,对国家、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起到根本的作用。而家庭的解体必然会给婚姻当事人包括孩子、父母带来直接的伤害,也会间接的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乃至发展。在现有的状态下,把伤害、负面的影响降到最低是国家、社会必须面对的课题。而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无疑会成为家庭、婚姻纠纷的聚集地。故人民法院应担负起妥善解决婚姻纠纷,为降低离婚纠纷带来的伤害、影响打头阵。

【关键词】 离婚 家庭 负面影响 审判 心理辅导

一、我国目前面临高离婚率时代

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已成为我国不争的社会现象。据民政部门统计我国离婚登记数正呈逐年上升的态势,仅从2007年至2010年看,2007年离婚登记数为320.4万对,而2008年—2010年三年间的离婚登记数分别为356.1万对、404.7万对、451.6万对,其增长速度之惊人。2011年一季度,我国共有317.6万对夫妻办理了结婚登记,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意味着每天平均有5166个家庭解体,离婚率已达到达14.6%,也就是说每一百对夫妻中有超过14对夫妻会离婚,表明我国已进入了高离婚率时代。这意味着起诉至法院的离婚纠纷也会不断增加。

家庭作为组成整个社会的细胞,对国家、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起到根本的作用。而家庭的解体必然会给婚姻当事人包括孩子、父母带来直接的伤害,也会间接的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乃至发展。在现有的状态下,把伤害、负面的影响降到最低是国家、社会必须面对的课题。而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无疑会成为家庭、婚姻纠纷的聚集地。故人民法院应担负起妥善解决婚姻纠纷,为降低离婚纠纷带来的伤害、影响打头阵。

二、离婚案件增多,传统的审理模式面对挑战

就乌审旗人民法院法院从2009年至2011年共受理离婚案共 件,占全部案件的  %,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人民法院面对的不单单是如何降低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的问题。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审判员会想方设法给当事人做工作,维持家庭完整。但逐年增加的离婚率已给传统的审理模式发出了挑战。清官真的能断家务事吗?在审理感情破裂已无法挽回的离婚案件,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调解同意的离婚案件时审判员的责任就单单下发一个判决书、调解书那么简单吗?这样能达到法律预期的审判效果,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吗?

经济高速发展,生活节奏越发快捷,传统的家庭生活方式正在改变,为了各自的工作夫妻大部分时间都在忙着出差、应酬,忽略了沟通加之无处不在的诱惑,使之家庭矛盾得不到解决,不仅会耗尽夫妻双方的感情,而且容易滋生仇恨。某基层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被告因情绪失控砍伤原告及审判人员后自杀身亡。离婚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同样也不是末日。以什么样的心态去面对离婚,是努力重回失去的夫妻感情,还是重新创造美好的未来变得有为的重要。家庭的瓦解对当事人双方身心的伤害和打击是巨大的,而在这段无法走到最后的婚姻当中,最无辜的受害者无疑是孩子,且他们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是无法弥补的。长时间的婚姻矛盾,争吵、暴力、谩骂会阻碍孩子的心理健康发育,极易导致其成年后的心理缺陷。有的甚至会走向极端,2009年乌审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案件中的被害人一个年仅20岁的小伙子被一群未成年的孩子打成植物人,八个被告中竟有五个是离异家庭的孩子。据不完全统计离异家庭的未成年犯罪占未成年犯罪的百分之四十多。这类屡见不鲜的悲剧已经告诉我们,我们做的还不够,我们需要探索、尝试、突破。

三、审理离婚案件运用心理辅导及实践

2011年2月17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沧区人民法院傅远平院长与厦门市一家心理咨询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对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心理辅导、对离婚案件当事人提供婚姻关系指导、感情评估报告及其它法学与心理学交叉部分的探索合作。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确定的福建省唯一的司法改革联系点法院。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心理辅导是如何运用的呢?一、心理咨询师能从专业的角度出发,以交谈、题目测试甚至催眠等工作方式,从婚姻基础、性格配对、长大经历、对婚姻的认知度及包容度诸多方面,对咨询对象的婚姻状况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估,终极形成独立专业判定,并针对咨询对象婚姻关系的破裂点或冲突点进行修复或引导当事人自行修复。实践证实,婚姻关系辅导对于闹离婚的夫妻的帮助作用是明显的。2004年开始,上海普陀区、闸北区、松江区等地民政局率先在婚姻登记处设立“离婚劝和工作室”,聘请心理咨询师为前来登记离婚的夫妇提供帮助,有三分之一的夫妻愿意接受心理辅导,其中70%的夫妻终被劝和。 而在海沧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中,所有当事人均表示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建议对他们是有帮助的。而在一起当事人一方为马来西亚人的涉外离婚案中,被告(女方)在诉讼过程中以宗教原因(天主教徒)果断不肯离婚,而在接受婚姻辅导之后,被告表示已经意识到双方婚姻所存在的文化差异是无法通过努力弥补了,主动同意离婚。因此,离婚诉讼中,心理咨询师除了起到调和的作用,即使终极双方仍选择离婚,心理咨询师也可以帮助当事人从失败的婚姻中发现自己的性格缺陷、与异性的互动、对家庭的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题目,做到心平气和地分手,并对进进下一次婚姻也有所裨益。 

二、专家证人的角色。法官是否判决准许当事人离婚其考量的衡量标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感情究竟是一种人类的心理活动,较难判定。目前中国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法官普遍存在年纪较轻、婚姻时间较短、生活阅历不够,故“清官还真是难断家务事”。 

心理咨询师在与离婚当事人的互动过程中,除了充当导师和调解员的角色外,同时以中立第三方的视角,根据辅导过程中把握的情况,结合心理学科标准对当事人的情感状况作出客观的评估。在我们委托的案件中,对于未能调解和好当事人坚持离婚的案件,我们一般会要求心理咨询师根据婚姻辅导的情况向法庭出具一份“当事人情感状况评估报告”,供法官在判决时参考(无法律上的强制力,在证据回类上,我们一般将其视为专家证言而非鉴定结论)。 

结语

沧海区人民法院的探索和尝试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同样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运用心理辅导也需要不断的完善。这不仅仅需要人民法院在传统的审理模式中做出改革,同样也需要相关部门,例如:民政部门、学校、心理咨询组织的积极配合,使其制度化,才能缓解我国当前逐年上升的离婚危机,也将离婚所带来的伤害、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点,为离异一族后来的生活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为离异家庭的孩子给予心灵上的安慰和理性的认识。

注释:

⑴ 黄鸣鹤.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人民司法》刊,2011年13期

⑵ 黄鸣鹤.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人民司法》刊,2011年13期

⑶ 黄鸣鹤.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人民司法》刊,2011年13期
责任编辑:思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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