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审旗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葛某与朋友张某、丁某等人一起在乌审旗嘎鲁图镇“1758热舞会所”喝酒,在跳舞过程中与被害人郝某发生争执,厮打了几下,被告人葛某为了发泄气愤,回家找到一把匕首,对正好出来的郝某身体上连捅几刀。经乌审旗公安局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郝某的伤情属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与被害人郝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葛某赔偿被害人郝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9万元,被害人郝某对被告人葛某的行为表示原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葛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