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您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如您对本院的裁判不服,应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诉的条件:第一,您必须得有资格。也就是说您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上诉。第二,只有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共有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管辖异议的裁定。第三,提出上诉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期间内。
上诉期限:民事和行政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民事和行政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诉期限从各自受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上诉状:主要内容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请求;上诉理由等。
上诉费:您须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费。如果交费确实有困难,可以申请缓、减、免缴。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又未申请缓、减、免缴,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仍不缴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其中,因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结果: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3、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