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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保证哪个有效
前一保证是否可免责
作者:巴雅尔  发布时间:2011-09-29 15:01:16 打印 字号: | |

一、   当事人简介:

原告巴某,男,汉族,40岁,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干部。

被告哈某,女,汉族,36岁,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

被告朝某,男,蒙古族,36岁,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干部。

被告奇某,男,蒙古族,43岁,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干部。

二、案情:2010115201131被告哈某借原告巴某15000元,利息2.5%由被告朝某、奇某进行分别担保。到期后原告巴某多次索要至今为付。

二、   审理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㈠被告哈某借原告巴某本金及利息14000元,于2010415日前一次付清,剩余部分3625元原告巴某自愿放弃(如被告哈某不按时给付,则放弃的3625元仍由被告哈某偿还。14000元的利息以每元月息2.5%为准,期限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为止)

  被告朝某、奇某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哈某承担。

三、   案情评析:

鉴于保人朝某是在借据上签名保证,承担责任而保人奇某是在后来写了担保书:即在某月某日如借款人不还款,保证人自愿偿还的事实,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两个保人都有效,前面的保人应该承担责任在诉讼时效内,又有新的保人担保,都是对该笔债的担保,后一保证只是担保的说在哪年哪月哪日,债务人不还款,其自愿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后一保证只是对债务的还款时间上的保证,并在第一个保证的诉讼时效期,所以债权人都是有效的,前一个保证不能免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个保证都是有效的,但前一个保证应免责,其理由是:两个保证都是自愿合法的,不存在虚假保证,因此都有效,但前一个保证,随着主合同债务到期,债务人与债权人和后一保证人达成新的保证条款,保证条款已经变更,成为新的保证关系,所以前一保证应免责。

责任编辑:高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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